无单放货纠纷中承运人的责任
提单可以流通因而具有金融属性,在提单流转过程中,很可能发生多人同时持有副本提单的情况,因此,承运人应当向正本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否则不但可能破坏交易和运输安全,还可能破坏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对此,《无单交货解释》第二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性质,由于提单既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又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兼具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的属性,法院出于对提单性质理解的不同侧重,在过往历史上曾出现过以侵权责任认定为主和以违约责任认定为主的不同历史时期。
2009年2月26日发布的《无单交货解释》基于提单的双重属性,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界定为违约责任的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自此,正本提单持有人可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择一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未将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具有商业利益的合作方等其他经合法流转持有正本提单的主体排除在外,因此,其同样享有提单持有人权利,可以根据提单法律关系向承运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