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的提交文件和时限等程序遵循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部分日期由法院确定。
德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主要流程如下:
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并缴纳诉讼费。诉状必须明确指明所寻求的救济和原告寻求依赖的全部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并确定答辩期限(通常为三到四个月)。通常情况下,法院还会通过书面命令(可能在简短的案件管理听证会之后)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时间表,其中规定了书面提交材料到口头听证会的截止日期。具体程序因法院而异。
被告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两到三个月)提交书面答复。
被告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两到三个月)提交最终答复。
口头听证会通常在提交诉状后 9 至 12 个月内举行。
法院通常在口头听证会后四到八周内做出判决。
上述流程是基于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指定中立专家协助法院裁决案件的情况。如果需要专家证据,诉讼程序通常会延迟 6 至 12 个月。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非常注重书面陈述。各参与方需向法院提交详细的书面陈述,阐明诉求中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后期,通常只会举行一次简洁的最终实质性听证会,时间通常在一到三个小时之间。这次听证会的内容很少涉及证据,通常是讨论权利要求的解释、确认是否侵权以及专利有效性。
在德国,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不同的地区法院的特点,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例如,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便于对专利的权利要求在非常广泛的功能意义上做出解释。曼海姆地区法院的庭审程序相对迅速,对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速度较快。慕尼黑地区法院可举行两次口头听证会,有助于对事实和法律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做出详细解释。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在医疗技术和药品等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利诉讼中拥有强大的知名度,慕尼黑和曼海姆地区法院在手机及移动通讯领域的专利诉讼要领先于其他地区法院。
选择地区法院还需考虑管辖权,每个地区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某个地域(通常为一个或几个州)。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互联网上提供或销售侵权产品,则所有地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德国法律体系在概念上区分了“审判地”和“国际管辖权”,《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判地规则也被认为隐含地确立了德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除非国际协议优先。侵犯德国专利(含欧洲专利进入德国)自动意味着德国法院获得国际管辖权。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民法典》第 823 条等)以及联邦法院的判例,德国境外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视为侵犯德国专利。侵权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被控侵权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还包括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即使被控侵权者的活动在德国境外进行(例如向客户供应某些零部件,客户将这些零部件作为复杂产品的一部分进口),这些行为也可能侵犯德国专利,从而使德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原告在向德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需提交书面的起诉书。原告在起诉状中需要提供以下内容:详细说明其作为专利权人、独占被许可人或其他权利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解释侵权指控涉及的专利发明和权利要求,明确说明所依赖的事实,阐明为何这些事实构成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侵犯,提供相关的证据,明确说明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书提出的侵权事实需要足够具体,必须明确地展示这些事实是如何实现了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尽管此阶段不需要提供关于任何所主张事实的证据,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否则容易被法院认为陈述不足而不予受理。
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并确定答辩期限(通常在三到四个月之间)。被告在答辩状中需要提供以下内容:对侵权指控涉及的专利发明和权利要求的解释;阐明为何原告所依赖的事实不构成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侵犯;明确指出答辩所依赖的事实;提供相关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明确说明答辩请求。
法院会将被告的答辩状转达给原告,此时原告需要提交补充证据以支持其诉求,并对被告的答辩做出答复或反驳。然后,被告可以进行二次答辩,对原告补充的证据、观点及论证进行争辩。在提交第二次答辩状之后,通常不再允许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在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限方面,德国法律规定非常严格,极少允许延期提交。
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主张的事实充分明确,被告必须做出实质性反应,明确承认或否认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不能在答辩状中笼统地否认事实指控。如果被告对事实没有明确争议,则视为同意原告主张。被告的答辩应当与原告的论证同等具体,即如果原告对涉案设备的具体特征和工作过程进行了描述,被告则不能笼统地否认这一点,而是必须在同等层面上进行具体而详细的解释。
主要的抗辩理由是不侵权抗辩,即被控侵权行为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或者说权利人依赖于不正确的事实和/或对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解释不正确。其他常用的抗辩理由还包括:
(1)正当使用
被控侵权人可能有权实施本发明,例如基于有效的许可协议或在先使用。在先使用一般是指被控侵权人在其所主张的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已经了解该专利的发明构思并已使用该发明或已做出使用安排的情况。
(2)权利用尽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经权利人同意已在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EEA)投放市场,则权利人对该产品的权利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或欧洲经济区用尽。
(3)非法获取/侵占
如果专利授予的发明是从被控侵权人那里非法获取的,那么该专利对被控侵权人不可执行。
(4)超过诉讼时效
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通常受到三年的时效期限限制,这三年期限从产生诉讼请求并且权利人已经(或应该)知晓侵权行为和侵权人身份的年底开始计算。然而,即使在三年的时效期限到期后,权利人仍然可以依据不正当得利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最低赔偿诉求可依据合理的专利权许可费用计算。
(5)禁止反言
如果权利人给予被指控侵权者合理的理由相信将来不会提起专利侵权的任何诉讼,那么权利人将不能以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具有代表的情形是,根据等同原则,如果说明书中提及但未包含在权利要求中,则权利要求不能涵盖技术特征的替代方案。
(6)反垄断抗辩
如果专利的执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适用的反垄断法,则适用这一点。特别是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背景下,联邦法院认为反垄断辩护须遵守某些严格标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联邦法院特别要求被控侵权人:通过向专利持有人提出无条件、全面的要约来表明其获取许可的意图,专利持有人在不违反适用的反垄断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拒绝该要约;如果已经在使用该发明,则遵守尚未提前签订的许可协议下的义务(即支付或存入适当的许可费并提供定期的使用费报告)。
在德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不能以原告的专利不具有可专利性进行抗辩。但被告可在诉讼期间对原告的专利提出异议或启动无效程序。在该情况下,被告可以依据存在待决的异议或无效程序申请中止侵权诉讼。法院仅在以下情况下才会决定侵权诉讼中止:
该专利已在一审中被宣告无效(待上诉);
被告能够证明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大。
专利侵权诉讼和相应无效诉讼的主要审理时限对比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