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申请渠道
(一)巴黎公约
中国和德国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中国申请人可以在中国专利申请日起 12 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合作条约
中国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后进入德国国家阶段。PCT 国际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中国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通过PCT申请专利需要提交检索报告。
(三)欧洲专利条约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所有的技术发明都可以申请获得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EPC 的缔约国和延伸国生效。在每一个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国内法获得保护。德国属于 EPC 缔约国,中国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出单项专利申请,并在收到授权通知书时指定德国作为生效国。
(四)欧洲统一专利
欧洲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系统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欧洲专利局(EPO)为管理统一专利的一站式机构,申请人可通过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一份请求,在 26个欧盟成员国获得 EP 专利保护。然后在 EP 专利授权公布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统一专利请求,可获得统一专利的效力。11 德国政府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并向欧盟理事会交存。在德国正式成为统一专利参与国后,中国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出统一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后将会覆盖德国。
二、专利申请流程
(一)文件提交
申请人通过巴黎公约或 PCT 等提交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如申请文件不完整,需要补交,在申请文件完整的情况下,进入实质审查。其中,申请文件中有关发明的技术方案必须清楚和完整地公开,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
(二)实质审查
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审查员将确定与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并审查是否可以在此背景下授予专利权。
如果发明专利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审查员将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并纠正缺陷,注意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
(三)授权与生效
如果专利审查员发现发明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易于工业应用,而且符合所有其他正式要求,审查员将授予专利权。授权的专利将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如果没有人对该专利提出异议,则该专利将生效,获得独占使用、生产和销售,并禁止其他人从事相同活动的权利。
三、申请文件
(一)巴黎公约申请
②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当申请人和发明人不一致时,须说明申请人的权利来源,例如职务发明、继承或合同约定等;
申请文件优先以德语提交。如果申请文件为英语或法语,则必须在自申请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德语译文,但最迟在优先权日起 15 个月内提交。如果申请文件为德语、英语或法语以外的语言,则必须在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德语译文。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需要在先申请的12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专利申请。依据德国《专利法》41 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时,需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期限届满前提交在先申请的日期、国家和申请号等信息,以及在先申请的文件副本。
申请人可以使用电子递交方式,这样可以快速获得申请号等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递交申请时同时提起检索和实审请求,或者仅在递交申请时提起检索请求,然后在申请日后的七年内提起实审请求。
(二)PCT申请
申请人自国际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申请文件的德文译文。如果超过 31个月的期限,只能通过恢复权利程序来递交,但需要证明尽到所有审慎责任。
①PCT 申请的申请号、国际申请日和最早优先权日;
③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申请人和发明人不一致时,须说明申请人的权利来源,例如职务发明、继承或合同约定等;
④PCT 申请的德文译文;如果 PCT 申请文件有修改,则需要提供原始PCT申请文件的翻译以及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翻译。
(三)EP专利申请进入德国
②提交 PCT 国际专利申请,以 EPO 为指定局。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欧洲专利在其被授予的每个缔约国均具有与该国授予的国家专利相同的效力并受相同条件的约束。申请人在 EP 专利获得授权后,需指定德国并缴纳费用,则 EP 专利进入德国。如果申请人在申请 EP专利时,申请文件为德语、英语或法语,则无需在进入德国阶段提供德语译文。
四、形式审查
③是否存在明显不应授权的情形等事项。对于申请是否实质满足授权条件(比如:新颖性、创造性、独创性等事项),在此阶段不进行审查。
五、实质审查
如果申请人在递交申请的同时提起了实审请求,自申请日起两周至一个月左右,申请人将会收到德国专利商标局下发的官方通告,告知其专利申请已进入实审阶段。自申请日起八至九个月,申请人通常会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 4 个月)进行答复。
除了提出审查请求外,还可以先提出检索请求。申请人还可以在提交申请时提出检索请求,在申请日后八到九个月内将收到检索报告,检索报告的内容与审查意见通知书相近。在收到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根据报告的内容对申请文本进行调整。
在实审阶段,德国专利商标局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单一性,以及申请文件是否公开充分等。审查员针对专利申请中的实质性缺陷,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修改申请文件或者提交论证进行争辩,以实现专利的授予。其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审查员如果不同意申请人的争辩,会发出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内未进行答复,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申请人自收到上述驳回决定的一个月内,可以请求继续处理,但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书面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在准备驳回申请的情况下召开听证会。通常情况下,德国专利商标局在准备驳回决定之前,会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人、证人等各方的意见。
专利申请如果因为不满足授权条件而被驳回,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德国专利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的一个月内提起申诉。如果审查部门认为申诉的理由充分,则会纠正驳回决定。此外,申请人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分案申请,分案与母案享有相同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如果分案申请是在母案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提出的,则分案视为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分案可以与母案具有不同的权利要求,或者在母案的基础上附加权利要求。
申请人可以从发明专利申请中分离出实用新型,分离的时间为发明专利申请程序结束(包括撤回、被视为撤回或驳回)或异议程序结束的月届满后两个月之内,但必须在申请日起十年之内。从发明专利申请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时,不会影响原有的发明专利的审查。与中国不同的是,申请人未在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专利申请并不会被视为撤回,而是由德国专利商标局做出驳回决定。
六、授权公告
德国专利商标局的授权决定中会包含待授权的专利文本,包括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该专利文本,可以在收到授权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申诉。
如果申请人在收到授权决定时立即表示放弃申诉权,则有利于加快专利授权公告程序。如果申请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申诉权,则待申诉期限届满后德国专利商标局再开始安排专利授权公告,并发放授权专利证书。
七、异议
任何人都可以在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九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请求人需陈述反对专利授予的理由。
在异议程序中,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异议部将再次审查专利的可专利性。异议部独立于审查部,审查时至少由三名成员(含两名技术人员和一名法律人员)组成审查小组。根据重新审查的情况,专利将被维持、部分撤销或完全撤销。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 21 条第 1 款和第 59 条第 2 款的规定,异议程序中的撤销理由包括:
①发明专利的主题不应被授予专利权,或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即专利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 1-5 条的规定);
②发明专利没有清楚、完整的披露发明,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
③侵占,即专利的实质内容来源于他人的描述、图纸、模型、工具、设备或工艺中,但未获得同意(只有被侵占人才能以该理由提起异议);
④发明专利的主题超出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当专利基于分案申请或“侵占”情况下被侵占人重新提交的专利申请时,专利的主题超出在先申请原始提交的文件。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 59 条第 3 款的规定,在异议程序中如果一方提出请求或异议部认为有必要,将会举行听证会。异议通常会提醒需要讨论的问题以便做出决定。听证会及决定的公布,会向公众公开。但在一方请求的情况下,如果异议请求人的权益可能受到威胁,听证会也可以不公开进行。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 61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异议请求人撤回异议时,异议程序将由异议部根据已经审查的结果依职权决定是否继续审查。
德国专利的异议代理费用一般在 6000 欧元到 10000 欧元之间。异议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可在收到异议决定后的一个月内,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上诉。
八、无效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后超过了九个月的期限后,第三方可以针对发明专利的有效性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无效诉讼。两名法律法官和三名技术法官将组成无效委员会,再次审查涉案专利的法律效力。无效的理由与异议的理由相似,主要包括缺乏可专利性、不可实施、专利主题超出原始申请文件、侵占发明(只有被侵占人才能以该理由提起无效诉讼)、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 81 条的规定,专利无效程序通过诉讼提起,被告为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在可以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即授权公告之日起九个月内),或异议程序尚未做出决定时,不得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专利无效诉讼应向联邦专利法院书面提起。
第 82 条规定,联邦专利法院应立即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做出答辩。如果被告未能及时提交答辩书,法院可以立即做出诉讼决定,而无需进行口头听证,并假定原告声称的事实主张均成立。如果被告及时提交答辩书,法院将通过书面函件进一步告知发表意见的时限、修改诉求或补充指控等重要事项。被告在接到诉讼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可以详细阐述反对意见,如果被告提出充分理由,主审法官可以根据请求延长最多一个月。主审法官应尽早安排口头听证会,在原告被告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免除口头听证。
听证会由主审法官主持,主审法官或报告法官陈述文件的基本内容,然后听取当事双方的诉状和答辩,并审查证据(包括听取证人的证词)。鉴于无效委员会中的三名技术法官对于专利技术领域有一定的了解,无效诉讼中很少听取专家的证词。大多数情况下,听证会结束时将做出最终决定,而具体原因则在稍后的时间提供。
当事人如果不服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判决,可向德国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九、上诉
申请人如果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例如专利申请的驳回和专利异议的决定,可以提出上诉。申请人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上诉请求,如果专利商标局经评估认为上诉可受理且证据充分,则专利商标局可以对上诉进行补救并撤销原决定;如果经评估认为上诉不可受理或没有根据,则专利商标局将上诉提交联邦专利法院审理。联邦专利法院举行口头听证会后并对上诉做出决定。
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并提供多件副本供上诉程序中各参与方使用,或者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官网提交电子申请。如果申请人在德国没有居住地且没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则需委托德国律师或专利律师代为处理。
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后一个月内提出上诉,并缴纳上诉费。上诉费通常为 50-500 欧元。
十、答复OA策略
(一)缺乏新颖性答复
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专利申请缺乏新颖性,申请人首先应该分析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澄清专利申请中可能被误解的部分,以确保审查员全面理解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随后需要提供更具体和详细的描述,突出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并阐明对比文件不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如果无法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则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使其与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有所区别。
(二)缺乏创造性答复
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专利申请缺乏创造性,申请人在答复时应重点强调专利申请或修改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或创新,对该技术领域内的专业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三)电话沟通
在德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中,通常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将做出最终决定。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下发之间,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与审查员交流,澄清审查意见中的问题。
(四)驳回应对
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具有驳回倾向,申请人可以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供参加听证的机会。在收到驳回决定后,申请人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