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单位在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业务中可能存在舞弊迹象: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
“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业务的舞弊风险如何识别?
1.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1)与主业不相关;
(2)毛利率过低(“空转”“走单”),毛利率异常(融资性贸易);
(3)单笔金额重大且发生并不频繁的交易;
(4)同一时间或在很短时间内完成的针对相同货物,相同数量的采购及销售交易;
(5)临近期末发生的重大交易;
(6)在没有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加入贸易链条,与上下游客户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
相关外贸问题可进“外贸微信群”咨询
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1)上下游企业可能原本就具有关联关系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如上下游企业为母子公司、集团中的兄弟公司,拥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
(2)上下游企业可能已经存在贸易关系,例如上下游企业原本就有密切的业务往来,互为战略合作伙伴、下游企业是上游企业的特约经销商、上游企业是下游企业主要货物的长期供应商等,他们通过进一步的后续安排,将资金流入上下游企业;
(3)上下游企业名称形似的交易,或同一家企业在不同的交易中分别表现为公司的上下游;
(4)下游客户不是货物的最终使用方;
(5)上下游企业为知名度不高的民营企业或贸易类公司;
(6)上下游企业为特定行业的中央企业或者上市公司。
3.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
(1)货物没有实际流转或流转距离很短,只是通过单据转移所有权;
(2)货物控制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未发生过变更。
4.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1)合同付款及收款安排较为特殊,存在异常不对等的情况,对下游企业全额预付对上游客户存在较长的账期或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开具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完成与上游客户的结算,再以授予下游企业一定时限的信用期的方式,向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性贸易;
(2)销售或采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平均水平的交易,或通过类似调节仓库租金的方式掩盖融资性贸易利润等;
(3)“背靠背”合同,合同条款基本一致,时间签署基本在同一时间,此外付款及收款在很短的时间内同时完成“空转”“走单”。
相关外贸问题可进“外贸微信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