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新规主要从四大方面对中国进口芯片进行了限制:1、新增/修改ECCN编码;2、新增外国直接产品原则;3、新增最终用途(End-Use)管控;4、新增对美国人(U.S. Person)的特定活动限制。其中第2条扩大了受EAR调整的非美国制造(Non-US made)的产品范围,其中包含了新增的实体清单脚注4的直接产品规则。
01
什么是脚注4:实体清单外国制造直接
产品规则
“脚注4:实体清单外国制造直接产品规则”是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10月7日修订《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时创设的规则。
标注示例
根据修订后的《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在“脚注4:实体清单外国制造直接产品规则”下,当在外国制造的物项同时满足(I)下述产品范围和(II)最终用户范围,则该外国制造物项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
相较于不带脚标的实体清单企业,被标注脚注4的实体清单企业其受管制的范围因特殊的实体清单脚注4 FDPR而更为宽广。此类企业上游供应链受到的限制更为严格,从实操上来看,基本无法再采购芯片或在代工厂进行芯片流片,对企业的影响极大。
02
对被列实体和合作方的影响
一、对被列实体的影响
由于被列实体不仅被列实体清单,还在实体清单中标注有“脚注4”,这意味着,该等实体不仅要适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的通常适用于被列实体清单企业的限制性要求,还要适用上述特别适用于被标注“脚注4”的被列企业的规则:“脚注4:实体清单外国制造直接产品规则”。
这意味着:
1、在未取得BIS的许可证情况下或不适用许可证例外的情况下,不得向该等被列企业出口、再出口、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内部转移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辖的物项;此外
2、在未取得BIS的许可证情况下或不适用许可证例外的情况下,对于在中国制造的、但符合上表中“产品范围”的产品,该等被列实体不得是任何涉及该等产品的交易的一方(例如,作为“买方”、“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
3、在未取得BIS的许可证情况下或不适用许可证例外的情况下,对于在中国制造的、但符合上表中“产品范围”的产品,若该产品将被整合入或将被用于任何“零件”、“部件”或“设备”的“生产”或“开发”中,则被整合后的“零件”、“部件”或“设备”不得为该等被列企业制造、采购或订购。
二、对被列实体的合作方的影响
若是该等被列企业的合作方,则与该等被列企业交易时,需特别对于交易的物项是否是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以及是否落入上表中的“产品范围”,进行额外的调查,以提前了解与预判该等交易是否会导致企业自身引发出口管制的风险。
03
实体清单脚注4与脚注1 FDPR的比较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实体清单脚注4 FDPR基本和实体清单脚注1 FDPR一致,只是在对软件、技术的管制范围中脚注4进一步增列了ECCN 5D002和ECCN 5E002,使得受限的软件、技术内容从16项到18项。只要产品是这18项之一的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或该等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设备的直接产品,该等产品均受到EAR管制,在交付给带有脚注4标识的实体之前均需要申请许可证,且许可证的审批原则是推定拒绝(即绝大概率拿不到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则中的一些要点概念使得受该规则限制的产品范围非常宽广:
(1)上述18项技术、软件是生产芯片所必须用到的技术、软件,且上述18项技术、软件的范围不仅是美国原产,而是所有受EAR管制的技术、软件,这导致很多美国之外产的技术、软件也在受限范围(例如外国技术在美国技术的基础上迭代产生)。
(2)上述直接产品的概念是指该等技术、软件或设备的产品,只要该等技术、软件或设备必不可少,即不需要是主要的技术、软件、设备,只要是生产过程中绕不开的、不可替代的技术、软件、设备就满足上述要求,例如出厂质量检测设备。
(3)只要实体清单脚注4实体处于该等产品下游的任意环节,即符合上述规则,不一定要实际接触产品。例如该脚注4实体购买并转售该等产品,并要求供应商直接指示交付相关产品给其下游客户(即该脚注4实体不实际接触产品),也是违反该等规则的。
参考资料
1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邱梦赟-《解读2022年12月16日36家企业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的原因》 |
2 |
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研究 | 蔡开明等:31家中国企业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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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实体清单中国企业名单汇总
2、实体清单脚注4中国企业名单汇总
3、未经核实清单(UVL)中国企业汇总
4、国防部中国军方企业清单
5、财政部清单中国企业汇总(NS-CMIC)
6、国土安全部-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清单(UFLPA)中国企业汇总
7、美国SDN清单中国实体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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