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跨境电商退货现行监管政策
要点如下:
1.不涉及退税或者能够提供国税部门未退税证明、退税已补税证明;
2.退回商品需为原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且需在原出口之日起1年内退回;
3.跨境电商一般出口(9610出口)及特殊区域包裹出口(1210包裹出口)模式下,出口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
4.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0110出口海外仓)及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1210出口海外仓)模式仅适用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向海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货申请;
5.符合上述要求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复运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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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