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的货物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无论通过协商还是诉诸法院,最终可能会发生退货、换货或者赔款。遇到这个问题,退货进口或者更换的货物出口是否需要缴税?
出口货物发生退货或者赔付时如何减少税款损失
(一)出口货物退货入境免予征税但应当补缴已经取得的退税税款
法律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原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上述规定应当注意的是:
1、退运原因限于货物品质或者规格原因,不能是其他原因。但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就是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拒不付款或者拒收货,卖方为减少损失而将货物运回。这种情况能否适用?实践中也是适用的。
2、必须是原状退回,即须为原有货物及包装,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不行。
3、应当补缴退税。我国为鼓励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货物出口一般均可申请退还已缴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或消费税。如果发生退货,而经营者已经办理了退税,则该经营者必须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后才能享受退货免征税的政策。
4、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货物须在出口之日起1年内退运入境;申请退还出口税须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实践中,如果买卖双方能够协商解决争议,则该条件容易满足。如果双方相持不下诉诸仲裁或者诉讼,则很容易超过时限。
(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法律规定,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出口之日起3年。
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1、更换的货物要么与原货物相同,要么与合同规定相符,不能是原合同约定以外的货物;
2、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申请退税时间既不能超过原货物进口之日起3年,也不能超过原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当然,如果合同并未约定这样的条款,则可以理解为申报退税时仍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
3、由于我国只对极少的货物如铜、铁、铝等征收出口关税,免税的情形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