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跨关区退货注意事项
退货商品范围
退货商品应为原出口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下的商品,且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要求,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予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免税时间限制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不含食品),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可申请全部或部分商品退货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监管模式试点范围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