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进出口检验依据
锂电池及其锂电产品检验监管主要依据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试验和标准手册》(以下简称《规章范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品规则》(IATA-DGR)、《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TI)以及海关总署《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等。锂电池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出口锂电池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申请材料包括:
《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原件);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
《生产企业厂检合格记录单或者产品符合性声明》(原件);
《出口危险货物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原件);
《出口危险货物销售合同》(复印件)。
在海关单一窗口申请时在“货物属性”选填19正常和33非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信息”:非危险货物,不打勾。填写正确的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包装UN标记;出口危险货物在随附单证上传《使用鉴定结果单》;出口锂电池产品不需要电子底账号。
海关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企业拿到此单后就可以向危险货物运输部门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舱位。由于锂电池种类众多,在出口之前企业应明确危险类别、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别。使用具有《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好,并自行检验合格后向海关申请使用鉴定。
欢迎加入外贸群,领各种福利及免费的资料包:外贸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