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不同于承运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提供的是安排货物运输服务,是接触不到货物的,不过,货运代理人还是可以接触运输单据的。所以,在行业实践和惯例中,对于货代们而言,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是扣留单证。
今天就来分析一下,货代们的常规扣货扣单操作,都有哪些风险。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是以占有动产为前提,这在《民法典》第447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但在常规的货运代理服务中,货运代理人提供的服务多为订舱、安排地面操作、报关报检,能够控制托运人货物的情况并不多见。这就说明对于大多数并不接触、占有货物的货物代理人而言,他们对货物是没有留置权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委托人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垫付费用,货运代理人会束手无策。实际上,货运代理人完全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若委托人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那么货代可以拒绝交付相应的单证。这其实是司法实践中,赋予货代的另一种特殊形式的“单证留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货代规定”)第七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可见,根据货代规定,合同中有约定以交付单证为支付条件的,一旦委托人拒绝支付,那么货运代理人是可以根据约定拒绝交付单证的;若双方无此约定,或约定不明,委托人不支付费用的,货运代理人是可以扣留除运输单据之外的单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庭,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第24辑中,亦指出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委托人拒绝支付费用,货代企业是可以扣留核销单、报关单来保护起合法权益的。但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据,将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根据货代规定、最高院民四庭的司法意见,提单等运输单据是否属于扣留单证的范围,取决于当事人在相关的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提单等运输单证属于合同约定的可扣留单证的范围,货运代理人在委托人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当然有权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据。
虽然货代规定是一部针对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司法解释,但在空运中,也是有参考价值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航空运输货运代理纠纷也是参照该司法解释解决实践中有关扣单的问题。
大连海事法院在(2016)辽72民初630号案中,确认“提货单”不属于货代规定第二款所述的“运输单证”。因提货单的功能是提货凭证,是提单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功能的转化,不具有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证的功能,故不能认定为运输单证。
货代规定第七条规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多认为若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为这里的“相关费用”是指代理服务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沪民终195号案件中,认为货代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关费用”应当仅限于货运代理费用,在委托人拒绝支付垫付费用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相应的单证。
可见,对于货运代理人而言,若未明确约定费用的范围,则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第三方费用,如港杂费、滞期费、滞箱费等是不在货代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相关费用”范围内的。
综上所述,对于货代企业而言,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委托人拒绝支付费用时,能有自由扣留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单证,最好的办法还是要事先约定清楚,设定一条如下的扣单条款。毕竟目前报关单、核销单都已经电子化,扣此类单证的意义不大。
扣单条款:
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款项达15天以上,受托人有权滞留委托人的任何货物和文件、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海运单、空运单等运输单据,以及报关单证、手册等其它单证和文件),并停止办理受托事项直至委托人结清费用为止。因滞货、扣押文件及单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和损失,均由委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