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信用证欺诈有6种情形,分别是:1.假信用证;2.假货真单;3.假单据欺诈;4.陷阱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5.不法商人与开证行的不法职员串通行骗;6、买卖双方串通诈骗。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
信用证欺诈的几种情形
1.假信用证
欺诈者伪造信用征,骗取货款。如电开证无押密,信用证签字伪造,开证行行名/地址不详或者为骗取银行抵押贷款而盗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等。
2.假货真单
不法商人在货物名称或质量上大做文章,弄虚作假,以旧充新,以不实货物骗取货款。
3.假单据欺诈
“UCP500”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股或特殊条件该不负责”。
不法商人利用银行原则,要么出具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要么内外勾结,利用假合同,假提单骗取外汇,然后把非法所得向境外转移,逃避制裁。
同时银行没有识别单证真假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担未上船货物的索赔,买主的损失往往很难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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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陷阱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所谓“软条款”信用征就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作出的不符国际惯例或明显有失公平的规定。受益人对此条款不易执行或执行后存在很大的风险,开证行也易于解除其作为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义务,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比如:船运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装运日期、装运指示等必须由开证行随后通知或改下、确认;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商检机构或开证申请人指定代表签字的检验证或收货收据;以开证行取得外汇,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等作为信用证生效或开证行的付款条件;诸如此类的陷阱信用证往往给卖方顺利结汇带来困难,使卖方老是处于被动地位。
5.不法商人与开证行的不法职员串通行骗
主要有:
(1)与开证行不法职员勾结,隐瞒真相,获得信任后让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
(2)勾结开证行经办人员,以假合同开立信用证并骗取银行给付信用证约定的款项;
(3)与开证行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行骗受益人与通知行;
(4)开证申请人骗取银行为其开立备用信用证,然后凭其作担保骗取银行货款。
6、买卖双方串通诈骗
这种诈骗诱使银行陷入某种交易,使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以上便是信用证欺诈的几种情形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