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1.1 本消费者安全规范涵盖所有通常称为香烟打火机、烟斗打火机和雪茄打火机以及 3.1.7 中定义的类似装置的产生火焰的消费品。火柴明确排除在本安全规范之外;仅用于雪茄、烟斗和香烟以外的点火装置的火焰产生产品也明确排除在本安全规范之外。打火机特别不适用于蜡烛、手电筒或需要延长燃烧时间的其他用途。
1.2 本规范规定了打火机的要求,以确保用户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预见的误用此类打火机的合理安全程度。
1.3 打火机是一种产生火焰的装置,与所有火焰源一样,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潜在危险。本规范不能消除所有危险,但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打火机对用户的潜在危险。
1.4 以 SI 单位表示的数值应被视为标准。括号中给出的值仅供参考。
1.5 16 CFR 第 1210 部分定义的一次性和新颖打火机须遵守其中的强制性儿童安全标准。
1.6 以下预防性警告仅适用于本规范第 8 节的测试方法部分:本标准并不旨在解决与其使用相关的所有安全问题(如果有)。本标准的使用者有责任在使用前建立适当的安全和健康实践并确定监管限制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