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很多种,每种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特点。接下来为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
1.即期付款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指在开证行承诺在受益人交单一定时期后付款的信用证。
2.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者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于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和(或)单据的信用证。
3.对背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原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和担保,另行开立的一张与原证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是易货交易中的一种结算方式。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4.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特别规定它是可转让的。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无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凡在信用证上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只限于本人使用。
5.保兑信用证与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对其所开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除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
6.有追索权信用证与无追索权信用证
有追索权信用证是指当用票据作出正式提示(Presentation)要求付款或承兑,而被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出票人或背书人(称前手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垫付款。无追索权信用证系指出口商签发“对出票人免责”(Drawn without Recourse)字句的跟单汇票,若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或议付银行不得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7.自由议付信用证与限制议付信用证
自由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允许任何银行对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进行议付的信用证,限制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只允许指定银行对出口商汇票和单据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8.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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